政府墳場的金塔墓穴加放骨灰甕 ■ 在公眾墳場已安葬先人遺骸的金塔墓穴可加放骨灰甕。除第一位先人外,一個金塔墓穴最多可加放兩個金塔或骨灰甕,而加葬的離世者與首位先人必須有近親或密切關係。 ■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安排金塔土葬或加葬骨殖/骨灰”表格[FEHB 262],並帶備下列文件到食物環境衞生署九龍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手續︰ — 申請人的身份證正本及副本一份; — 離世者的身份證正本及副本一份; — “領取骨灰許可證”[FEHB 153](俗稱“骨灰紙”)正本及副本一份;及 — 首位安葬先人與其他先人的關係證明文件(如無法提供有效文件,可在食物環境衞生署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宣誓)。 — 如申請和合石或沙嶺金塔墳場的私人地段,須提交有關商會或團體的證明文件。 — 如申請下葬於離島的公眾墳場,須同時提供﹕ i. 有關鄉事委員會發出的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證明離世者為離島區原居民或長期居住當地的真正居民或為他 們的未成年子女;及 ii. 離世者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或離世者最近親、獲該遺產代理人或該最近親妥為授權的代理人所作的法定聲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聲明離世者為離島區原居民或長期居住當地的真正居民或為他們的未成年子女。